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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9年3月20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10201号

  罗新利:本院受理原告罗炳永与被告罗新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9年4月14日)。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本金28万及利息(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朱丹、人民陪审员陈学友、人民陪审员鲍金杏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4月15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27破5-1号

  本院根据金华浩鑫工艺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1月28日裁定受理金华浩鑫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2月21日指定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担任金华浩鑫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金华浩鑫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3月27日前向金华浩鑫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电话、联系人依次为:浙江省磐安县方前镇工业功能区金华浩鑫工艺品有限公司办公楼、0579-85471698、宣律师)。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浩鑫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浩鑫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4月10日下午14时在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磐安县安文街道新市路18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磐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825民初3583号

  赵伟东:本院受理原告吴禄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25民初35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赵伟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禄荣货款22600元及自2018年2月19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元,由赵伟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湖镇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9-01-11 2 2019年01月1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