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
单位:元 注: 1、 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2、 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约定为准。 联系电话:13705883690 温州新宝贸易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2019年1月14 日 |
根据温州新宝贸易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所合法拥有的本公告项下资产(包括债权及担保从权利),已依法转让给温州新宝贸易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特公告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向温州新宝贸易有限公司履行相关义务。温州新宝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上述资产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向温州新宝贸易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债权基准日: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