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1月14日
(2019)浙0324破3号
本院根据温州市亮丽饰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浙0324民破申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盟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宇五金制品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为盟宇五金制品公司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盟宇五金制品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盟宇五金制品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盟宇五金制品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盟宇五金制品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2月18日以前向盟宇五金制品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县前西路律师楼201室,邮编:325000,联系人周耀斌,电话15058709885)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盟宇五金制品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盟宇五金制品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19年2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嘉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所需的相关身份证明等材料和手续情况可联系管理人或者永嘉法院。
三、盟宇五金制品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四、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盟宇五金制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并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24破24号之一
2019年9月20日,本院根据汪燕芬的申请,裁定受理永嘉虎霸服饰有限公司(下称“虎霸服饰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现查明,虎霸服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虎霸服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四款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裁定宣告永嘉虎霸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3205号
吴晓明:本院受理原告顾中海诉被告吴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11民初320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4134号
陈儒: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81民初41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透支款本金17247.33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及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月23日止的利息为4822.81元、滞纳金及违约金为6455.4元,此后的利息、违约金按《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信用卡章程》及《丰收贷记卡标准个人卡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3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63元,由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2民初4528号
全在明:本院受理原告吴斌与被告全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82民初4528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933号
姚鑫:原告薄思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3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姚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薄思赟借款439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9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8544元,由被告姚鑫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1873号
俞小妹:本院关于原告陈松林、陈长林、陈水娟、陈凤娟与被告俞小妹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18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9)浙0522民初351号
沈兴泉:本院受理原告吴明福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外网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4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泗安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作出缺席判决。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3972号
程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丰收信用卡欠款37527.22元(其中本金22950元、利息6856.35元、滞纳金3720.87元、违约金4000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8月17日,此后的利息、违约金按《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信用卡章程》规定的方法在国家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范围内计至实际还款之日);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9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