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条意见让民营企业不做“冤大头”
绍兴法院努力为民营经济撑腰鼓劲
本报首席记者 高敏 通讯员 单巡天
本报讯 民营企业涉执行案件导致账户被冻结,可能面临资金链断裂风险;已经缴纳了执行款却还在失信名单中,导致融资难;企业遭遇强行收取“保护费”的黑恶势力,有苦难言……诸如此类都是民营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可能碰到的问题。
近日,绍兴市中院出台《关于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31条具体举措为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民营企业家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法治环境。
南方石化等三家公司原为绍兴地区最早的一批民营企业,但由于受行业周期性低谷及行业龙头企业互保等影响,三家公司出现债务危机,向绍兴柯桥区法院申请破产。考虑到南方石化系24小时连续作业,生产设备一旦停机再开机损失巨大,法院向地方政府及企业建议“破产不停产”的方案,以破“产”招“商”,实现资产的快速处置。2017年2月,法院宣告南方石化等三家企业破产,550亩土地、26万平方米厂房及设备以6.9亿元一次拍卖成交,1300余名职工的债权获全额清偿,并由买受方全员接收原有职工,实现各方共赢。
加大“僵尸企业”依法处置力度,完善差异化处置甄别机制,推动新旧动能转换,《意见》明确要求,法院要完善破产审判工作府院联动机制,强化重整、和解的拯救功能,帮助暂时陷入困境的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重返市场。
另外,针对涉执行案件民营企业的强制措施,《意见》提出了规范化的要求,超标的、超范围的查封扣押受到严格规制,还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采取担保等替代方式给予一定的“缓冲期”。已经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名单的企业,要及时恢复信用,确保其正常的生产经营。
经营中,企业做了“冤大头”怎么办?有这么一个案例,员工李某受绍兴某公司委派出国参加国际家纺采购展,出发前签下保密协议,明确参展两年内不得辞职,且在任职期间或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两年内不得自营或者参与经营同类业务,否则赔偿全部损失。事实上,李某在签约前已和他人出资,经营着另一家纺织企业,还多次拿走公司产品。签约后半年,李某辞职,原公司将李某告上法庭。法院最后判定李某赔偿15.8万元。
针对这样的情况,《意见》指出,法院应树立平等保护理念,兼顾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岗位特性等因素,正确把握司法尺度,妥善审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支持民营企业依法实施管理。
对很多民营企业家而言,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的黑恶势力团伙始终是一块“心病”。如以陈新昌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中实公司等多家企业为平台,多次克扣、拖欠工程款并敲诈房产开发商,甚至对实施工程建设的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阻碍施工、敲诈勒索等,绍兴越城区法院以陈新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八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绍兴市中院二审后裁定驳回陈新昌等人上诉,维持原判。
《意见》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工作,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主、民营企业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和黑恶势力侵害民营企业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既严厉打击操控企业的黑恶势力,又稳妥做好善后工作,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