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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1月15日

  (2018)浙03民初1120号

  张红:本院受理的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绍业、张文、张红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18日14时00分在本院涉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302破21-3号

  2018年5月29日,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中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安立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立科技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安立科技公司管理人在该公司破产程序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安立科技公司存在可供清偿的财产,破产费用亦无法清偿,因此提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安立科技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提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本院应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裁定宣告安立科技公司破产并终结安立科技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21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祥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泰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祥泰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11月6日裁定受理祥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9年1月8日,本院指定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祥泰公司管理人。祥泰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3月24日前,向管理人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南方大厦14楼;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阮臣娒(0577-65827398、13506560256)、吴双节(1508893396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祥泰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祥泰公司应在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应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行。

  本院定于2019年3月27日上午9时45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祥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28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匡旅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匡旅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匡旅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王北勇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12月20日裁定受理匡旅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9年1月8日,本院指定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匡旅公司管理人。匡旅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2月24日前,向管理人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南方大厦14楼;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阮臣娒(0577-65827398、13506560256)、吴双节(1508893396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匡旅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匡旅公司应在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应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行。

  本院定于2019年2月28日上午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匡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17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瑞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众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瑞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3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曹启杭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12月3日裁定受理瑞众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月7日指定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瑞众公司管理人。

  因瑞众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林雪风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瑞众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瑞众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瑞众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瑞众公司债权人应于2019年3月22日前,向管理人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南方大厦15A楼A座;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阮臣娒(0577-65827398)、吴双节(1508893396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瑞众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3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瑞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18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嘉宸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宸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嘉宸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3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11月26日裁定受理嘉宸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月7日指定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嘉宸公司管理人。

  因嘉宸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林丰华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嘉宸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嘉宸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嘉宸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嘉宸公司债权人应于2019年3月24日前,向管理人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南方大厦15A楼A座;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阮臣娒(0577-65827398)、吴双节(1508893396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嘉宸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3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嘉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13号

  本院根据余晓飞的申请,于2018年12月28日裁定受理瑞安市联大橡胶制品厂(以下简称联大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月7日指定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为联大厂管理人。联大厂债权人应于2019年2月23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瑞祥新区安阳路瑞丽华庭A5幢8楼;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陶海珠(1588820818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联大厂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2月26日上午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联大厂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9-01-15 2 2019年01月1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