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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1月15日

  (2018)浙0205破7号

  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裁定受理宁波容合手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合手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金众律师事务所为容合手袋公司管理人。容合手袋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19年3月29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柳汀街225号月湖金汇大厦8楼802室浙江金众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黄莉,1310133627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容合手袋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容合手袋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破产期间,有关容合手袋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

  本院定于2019年4月11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破24号

  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裁定受理宁波龙盟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为宁波龙盟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宁波龙盟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向宁波龙盟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269号环球航运广场29层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5040,联系电话:0574-26287574,林骥)申报债权。债权申报示范文本可直接到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网站(www.hightac.com)中下载。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龙盟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龙盟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破产期间,有关宁波龙盟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

  本院定于2019年4月23日下午15时在宁波市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巡回审判点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每位债权人仅能派一人出席会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84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曾敬的申请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1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美璐堡室内装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美璐堡室内装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债务人经通知一直未能移交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美璐堡室内装饰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美璐堡室内装饰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裁定宣告温州美璐堡室内装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美璐堡室内装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8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腾澳水暖器材厂(以下简称腾澳厂)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腾澳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3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12月25日裁定受理腾澳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月7日指定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腾澳厂管理人。腾澳厂债权人应于2019年2月23日前,向管理人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南方大厦15A楼A座;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阮臣娒(0577-65827398)、吴双节(1508893396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腾澳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2月26日下午14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腾澳厂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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