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1月16日
(2018)浙0304民初5856号
江海伟: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江海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58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5859号
洪邦初、张绿绿: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洪邦初、张绿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585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19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市繁荣轻工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繁荣轻工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繁荣轻工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9月29日裁定受理繁荣轻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12月24日,本院指定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为繁荣轻工公司管理人。繁荣轻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2月21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安民路3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陈周(1395883019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繁荣轻工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繁荣轻工公司应在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定于2019年2月25日下午14时整在瑞安市人民法院1406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繁荣轻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26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国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东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国东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杨飞蓝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12月14日裁定受理国东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9年1月8日,本院指定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为国东公司管理人。国东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2月21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安民路3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陈周(1395883019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国东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国东公司应在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定于2019年2月25日上午8时45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1406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国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25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亿融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融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亿融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11月20日裁定受理亿融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9年1月8日,本院指定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为亿融公司管理人。亿融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2月21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安民路3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陈周(1395883019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亿融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亿融公司应在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定于2019年2月25日下午15时整在瑞安市人民法院1406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亿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14号
本院根据中洲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2月18日裁定受理浙江乾盛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盛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月7日指定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为乾盛康公司管理人。乾盛康公司债权人应于2019年2月24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民路3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陈周(1395883019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乾盛康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2月27日上午0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乾盛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10916号
周旭清: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9年4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11524号
李秋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港支行诉你、叶启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9年4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11966号
陈海燕: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9年4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11967号
张彦建: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9年4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11969号
傅晨慧: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9年4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11970号
蔡宝华: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9年4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徐志强、连宝丹: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们与被告王余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49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24破1号
本院根据朱进明的申请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浙0324破申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永嘉瓯越洗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瓯越洗涤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为瓯越洗涤公司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瓯越洗涤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瓯越洗涤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瓯越洗涤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瓯越洗涤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2月18日以前向瓯越洗涤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大道亨哈大厦西首6楼,邮编325000,联系人姜夏豪,电话13567160035】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瓯越洗涤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瓯越洗涤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19年2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永嘉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所需的相关身份证明等材料和手续情况可联系管理人或者永嘉法院。
三、瓯越洗涤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四、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瓯越洗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义务,并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9289号
曹春明:原告张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30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6805号
董顾洁、李聪:本院受理原告朱云清与被告董顾洁、李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81民初6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董顾洁、李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云清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利息为36000元,此后利息自2018年6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被告董顾洁、李聪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董顾洁、李聪负担,在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朱云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3268号
徐建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建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2民初32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3261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邵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2民初32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