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1月16日
(2018)浙0523破7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黄浩龙的申请,于2018年12月25日裁定受理浙江安吉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担任金地公司的管理人。金地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3月10日前向金地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迎宾大道268号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310办公室;邮政编码:313300;联系电话:0572-5507691、15857293069,联系人:应立锋)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地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3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西路6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3258号
杨庭强、葛宝华:本院受理原告庄菊珍诉被告杨庭强、葛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23民初3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庭强给付原告庄菊珍借款3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庄菊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杨庭强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13899号
陈建民:本院受理原告马如梅与被告陈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陈建民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1389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13566号
刘伟娜:本院受理原告陈明辉与被告刘伟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刘伟娜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1356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破33-1号
本院在(2014)金婺执民字第2785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市宏雅内衣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18年12月17日裁定受理金华市宏雅内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指定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李渔路1168号创新国际大厦6楼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82278031,15336908721。
金华市宏雅内衣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市宏雅内衣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3月1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宏雅内衣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3月12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六判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破35-1号
本院在(2017)执4169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市海洋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18年12月14日裁定受理金华市海洋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指定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李渔路1168号创新国际大厦6楼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82278031,15336908721。
金华市海洋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市海洋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3月1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海洋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3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判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破29-1号
本院在(2015)金婺执民字第4274号执行案中,发现浙江汉晟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18年12月14日裁定受理浙江汉晟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指定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路999号置信广场13楼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83187997,15088200185。
浙江汉晟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浙江汉晟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2月22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汉晟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3月4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六判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1破21号
兰溪市新宇麻业有限公司: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根据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兰溪市新宇麻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其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法定代表人和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债权人会议。兰溪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24674号
曾文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翼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文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曾文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浙江翼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请:被告支付代偿款3810.76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4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3438号
浙江欧宇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龙驰工贸有限公司诉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4月2 日上午9时在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你按时到庭,逾期不到庭,本案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3873号
汤建俊:本院受理原告王剑波诉被告汤建俊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汤建俊立即支付原告王剑波工程款肆万元整(¥40000.00);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定为2019年4月26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八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6633号
吴文浩:本院受理原告凌杰与被告吴文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6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吴文浩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凌杰货款1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从2017年8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吴文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04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8980号
陈东方:本院受理的原告曹振奇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89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167号
李春根、浦江县红棉家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宋根海诉被告李春根、浦江县红棉家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16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4月26日8时50分在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376号
金春正: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景宝与被告金春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73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715号
金壁龙:本院受理原告赵振华诉被告金壁龙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471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164号
方华清:本院受理原告于峻健诉被告方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716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9701号
方增明:本院受理原告金祖国诉被告方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9701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4月18日上午09时0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9467号
陈文军、黄涛炼:本院受理原告吴军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9467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4月22日上午09时3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9535号
方青江:本院受理原告项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9535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4月22日上午09时15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9661号
陈丰平:本院受理原告黄祖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9661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4月22日上午09时0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