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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法

法院公告

2019年1月21日

  (2018)浙0324民初6960号 

  金秀飞:本院受理原告金海琴与被告金秀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你公告送达(2018)浙0324民初69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金秀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海琴货款328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金秀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6173号

  陈丽、徐诚:本院受理原告冯杰诉被告徐诚、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02破10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俞华甫的申请,于2018年12月27日裁定受理浙江晨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2月27日指定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晨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晨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前,向浙江晨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劳动路567号东吴国际广场浙北金融中心8楼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3000,联系电话:13754247655)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晨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浙江晨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4月10日下午14时在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一号法庭(地址: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西山路169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6374号

  湖州吴兴为民螺丝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南方机电市场新凡五金机电经营部于被告湖州吴兴为民螺丝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63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5163号

  龚香姣:本院受理原告阮月红诉你、安吉利亚压布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随状书证、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9年5月7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5162号

  姚林:本院受理原告阮月红诉你、安吉利亚压布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随状书证、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9年5月7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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