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1月21日
(2018)浙0382民初10952号
陈振业、陈建武: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茗屿支行与被告陈振业、陈建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财产保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4月26日8时5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7522号
郑修将: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诉被告郑修将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75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8508号
吴益: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吴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8508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23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瑞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龙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瑞龙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11月12日裁定受理瑞龙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9年1月8日,本院指定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为瑞龙公司管理人。瑞龙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3月24日前,向管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路398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金紫英(18969732068)、戴彩省(1595776505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瑞龙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因瑞龙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支钟贤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瑞龙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定于2019年3月29日上午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瑞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22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天亿达箱包皮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亿达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天亿达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11月12日裁定受理天亿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9年1月8日,本院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为天亿达公司管理人。天亿达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3月24日前,向管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邮政编码:325003;联系人:吴家焕;手机:1572689288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天亿达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因天亿达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瞿汉哲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天亿达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定于2019年3月28日上午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天亿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24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新科微特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科微特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新科微特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12月3日裁定受理新科微特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9年1月8日,本院指定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为新科微特公司管理人。新科微特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3月24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瑞祥新区瑞丽华庭A5幢8楼(瑞安市城市规划展览馆正对面);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杨瑞思;手机:1335337748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新科微特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因新科微特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黄约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新科微特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定于2019年3月28日下午14时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新科微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24破4号
本院根据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浙0324破申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环保工程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南方环保工程公司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南方环保工程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南方环保工程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南方环保工程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南方环保工程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2月25日以前向南方环保工程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2号新益大厦A-801室,邮编325000,联系人邹永迪,电话18658355556,联系人:陈柳兰,电话号码15088551001]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南方环保工程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南方环保工程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19年3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永嘉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所需的相关身份证明等材料和手续情况可联系管理人或者永嘉法院。
三、南方环保工程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四、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南方环保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义务,并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永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