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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1月21日

  (2018)浙03民再55、56号

  温州市澳登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应磊、刘萍、包建平、陈少芬、叶东兰、刘峰: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申请人温州市澳登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虞彩云、朱红香、朱应磊、刘萍、包建平、陈少芬、叶东兰、刘峰、施蓓曼、王邦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你们作为被申请人,应当参与本案审理。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民再55号民事判决:一、维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二、变更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申请人温州市澳登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再审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借款本金6788991.42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截止2016年10月28日尚欠利息64902.58元、逾期利息481657.65元、复利185.58元;之后的逾期利息从2016年10月29日起以到期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4%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4%计算;上述逾期利息、复利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三、变更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被申请人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变更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被申请人温州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虞彩云、朱红香分别对上述第二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分别以2900万元为限;五、变更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为被申请人朱应磊、刘萍对上述第二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2900万元为限。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诉讼费59856元,公告费4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5276元,由被告温州市澳登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虞彩云、朱红香、朱应磊、刘萍、包建平、陈少芬、叶东兰、刘峰、施蓓曼、王邦松共同负担4411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负担21166元。再审诉讼费33595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8)浙03民再56号民事判决:一、维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二、变更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温州市澳登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截止2016年10月28日尚欠利息228861.11元、逾期利息488187.5元、复利2107.82元;之后的逾期利息从2016年10月9日起以到期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025%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025%计算;上述逾期利息、复利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三、变更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被申请人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条款中的债务在本金25万元及其所产生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变更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被申请人温州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虞彩云、朱红香分别对上述第二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分别以2900万元为限;五、变更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为被申请人朱应磊、刘萍对上述第二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2900万元为限。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2346元,公告费4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7766元,由被告温州市澳登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虞彩云、朱红香、朱应磊、刘萍、包建平、陈少芬、叶东兰、刘峰、施蓓曼、王邦松共同负担50870元,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其中的505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负担36896元。再审案件受理费46184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4号

  洪斌: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瑞丰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1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6161号

  周琼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黄晓光、周芙琼、刘伟、周琼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616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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