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首次发布 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龚婵婵
本报讯 甲从乙处购买了30克毒品,再转卖给丙2.2克。之后,法院一审判定甲贩卖毒品2.2克,乙贩卖毒品30克。这样的认定,有没有问题?
在一起非法获取公民手机号码信息并出售牟利的案件中,为什么收集、销售号码资源的行为被认为不是犯罪?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怎么可以存在与周围环境极不协调的生活垃圾填埋场?
……
过去的2018年,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我省检察机关围绕“立的对不对、抓的该不该、判的公不公、执行的严不严”等问题,坚持刑事诉讼与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并重,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全面的法律监督。21日,浙江省检察院2018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评选结果出炉。这是浙江检察机关首次公开发布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2017年2月,林某某向孙某某购买了30克左右的甲基苯丙胺,随后分两次卖给罗某某共计2.2克。该案一审法院认定孙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30克,判处有期徒刑10年10个月;认定林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2克,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可以发现,林某某购入的毒品数量并没有被认定为贩毒数量。这样的认定有没有问题?当然有。
2018年4月,经台州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省检察院进一步夯实证据体系,提取到了证明林某某为贩毒人员的技术性新证据,后向省高院提出抗诉。省高院采纳抗诉意见,指令台州市中院再审。同年8月,台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将林某某刑罚由原来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8年”,该案由此成为近年来省检察院以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改判的第一起案件,也是此次被评为浙江省检察机关2018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之一。
此次公布的十大法律监督案还涉及危害公共食品安全、污染环境、民间借贷等方面,如浙江省检察院办理的陈某甲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浙江省检察院、金华市检察院办理的深圳市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民间借贷纠纷监督案,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办理的洪某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宁波市检察院办理的丁某、陈某等人减刑、假释不当执行监督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