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5版:司法行政

重病客户账户里“救命钱”支取案件

老人重伤昏迷无法取钱 银行“特事特办”解燃眉之急

本报记者 陈赛男 报送单位:省农信联社 急着用钱治病,可是不知道密码,看着银行卡干着急,你说愁人不?不久前,家住天台县的张某一家就曾为这事儿发愁。

  老人重伤昏迷急用钱 子女不知银行卡密码干着急

  去年2月,张某被车撞成“脑挫伤”后昏迷不醒,妻子赵某也随之住院治疗,行动受阻,好在意识清醒。夫妻俩同时住院,高昂的医疗费用渐渐变成子女沉重的负担。

  张某夫妻育有一儿一女,家里经济状况都很一般,为了给父母治病,早已捉襟见肘。眼看着子女们为了筹钱四处奔波,赵某突然想起丈夫曾在银行存过一笔30万元的存款。得知这个消息后,张某儿子很快在家里找到一张农商银行卡,但没高兴太久,因为发现家里除了父亲,根本没人知道银行卡密码。

  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张某儿子拿着银行卡来到银行网点,不出意外,银行工作人员拒绝了他的取款要求。本着对储户负责的原则,银行要求由储户本人亲自办理密码挂失业务,再进行取款。

  “可是父亲至今躺在病床上昏迷不醒,怎么来取款?”无奈之下,他只能胡乱猜测银行卡密码,但父亲生日、母亲生日、电话号码试了一遍,都没有成功。

  “我们不是贪图这些钱,父亲随时有生命危险,母亲也在住院,我们想把能用的钱都用上,给他们治病,不想留遗憾。”有了“救命钱”却取不出,这可急坏了张某一家人。

  银行“特事特办”

  “救命钱”直接汇入医院

  银行为了保证储户利益、规避风险,本无可厚非,但如果遇到急需用钱的情况该怎么办?

  从法律角度来说,最保险的处理方式是让客户家属通过司法途径取得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确定监护人的法律依据,获取有力授权,再来办理支取业务,但这无疑会使客户承担较大时间成本,张某的病情根本等不了。

  为此,农商银行决定特事特办,为张某一家开通“绿色通道”。首先是对张某的情况及家庭成员状况进行调查核实,随后要求当地医院出具证明,证明张某目前病情危急,并认定张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要求张某所在村委会出具确定张某监护人的证明。

  针对张某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现状,银行方认为其配偶赵某为法定第一顺位监护人,相关业务应由赵某代理,且银行账户内30万元资金系夫妻共同财产,其中15万元应属赵某所有,故答应先支付15万元用于二老就医,相关手续由赵某办理。

  考虑到赵某行动不便,银行工作人员上门服务,在核实张某病情、判断大概治疗费用、询问其他家属意见之后,由赵某办理了丈夫张某名下银行账户的密码挂失手续,并从账户内支取15万元,随后对账户余额进行了止付。第一笔“救命钱”当天就到位了。

  半个月后,张某病情加重,转入省人民医院的重症监护室,张某儿子又要求支取剩余款项。农商银行与省人民医院联系核实并由医院出具相关证明,最终将剩余款项直接转入医院账户,解决了张某一家的燃眉之急。

  典型意义:

  浙江天台农商银行合规风险部业务主管项赟表示,日常生活中,张某的遭遇并非个例。一边是等着“救命”的病人家属,一边是银行的规章制度,这其实是一次“情”与“法”的碰撞。银行对此不仅要防范客户资金被其家属挪作私用或者占为己有,还要防范自身的法律风险。

  本案中,银行“特事特办”的处置从情理上来说无可非议,但从法律角度来说仍存在一些认知误区:一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应当由法院通过特别程序作出裁定,且应当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医院出具的对于病人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的证明,在司法程序中属于鉴定意见,其法律效力当然不及司法鉴定。二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银行存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一概而论,关键是举证存款来源是否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银行方面要求客户亲属开具一系列证明,正是为了尽可能规避这些风险。对于银行方来说,既要遵循法律规定,又要顾虑声誉风险,因而在处置过程中必须认真调查、核实情况,根据个案情形,具体评估分析风险,妥善处理客户“等不了”与银行“办不了”的矛盾。同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并确保专款专用。


浙江法制报 司法行政 00005 老人重伤昏迷无法取钱 银行“特事特办”解燃眉之急 2019-01-23 2 2019年01月2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