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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1月23日

  (2018)浙0304破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申请,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2019)浙0304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威可多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月15日指定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威可多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威可多服饰有限公司登记股东刘惠兰、林金妹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联系人:侯建生、陈洁,联系号码:13353311133、13858856821。地址:温州市上江路198号经开区商务广场A幢501)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威可多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2月2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威可多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威可多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9年2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73号

  代涛:本院受理的原告吴祖华与被告代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75号之一

  本院根据李明的申请于2018年10月26日裁定受理温州市简面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中科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温州市简面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2019年1月9日,本院根据温州市简面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温州市简面食品有限公司和解。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5民初4号

  柯密兰:本院受理的原告洪文才、柯受营与被告张集阳、柯密兰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联系不上,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普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现定于2019年4月25日15时00分于本院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员倪海平担任审判长,由人民陪审员陈群斌、叶丽月(替补人民陪审员李玉红、林梅林)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5民初24号 

  纪华珍: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爱莲与被告纪华珍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联系不上,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普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现定于2019年4月25日16时00分于本院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员倪海平担任审判长,由人民陪审员陈群斌、叶丽月(替补人民陪审员李玉红、林梅林)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5民初506号

  赵定川、陈云燕: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洞头支行与被告赵定川、陈云燕、温州市洞头大工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5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24民初6238号

  罗炳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24民初62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24民初5644号

  窦忠林:原告朱忠浩诉被告窦忠林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24民初56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限被告窦忠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忠浩加工款23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自2018年7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5元,由被告窦忠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02民初6284号

  周彬:本院受理原告朱银堂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02民初628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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