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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1月23日

  (2017)浙01民初1874号 

  洪敏、戴雅飞、谢利森: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荟铭贸易有限公司诉浙江亿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你们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102民初6256号 

  蔡甫宝: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吴山投资有限公司诉你、宋复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浙0102民初625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2491号 

  杭州励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俞满宏、俞海隆、吴燕、许光木、杭州励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新力合担保服务有限公司诉杭州励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俞伯金、俞满宏、俞海隆、吴燕、许光木、杭州励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东大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6民初124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6950号 

  奕国荣:本院受理原告邹国明与被告奕大江、奕国荣、傅训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69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3576号 

  杭州紫东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与被告杭州紫东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35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21480号 

  赖培根:本院受理原告崔菜丰诉被告赖培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8178号 

  王崇洲:本院受理的原告陆才根诉被告王崇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6496号 

  朱稳、杭州超秀稳服饰有限公司、彭继秀、朱超:本院受理的原告崔渭阳诉被告朱稳、杭州超秀稳服饰有限公司、彭继秀、朱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22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9035号 

  吴孝东: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占山诉被告吴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22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9039号 

  吴建东: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占山诉被告吴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22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9114号 

  周炳娟: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亦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6016号 

  莫建林:本院受理的原告黄著旭诉被告莫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7031号 

  陈俶窑: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伟国诉被告陈俶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23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5253号 

  夏国生: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忠礼诉被告夏国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23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20860号 

  叶申法: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良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浙0110民初20860号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瓶窑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20856号 

  梁加寿: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良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浙0110民初20856号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18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瓶窑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8442号 

  何剑斌: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国强诉被告何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84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3122号

  张文山:本院受理的原告国帕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12民初131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3142号

  俞勇江:本院受理的原告国帕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俞勇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12民初131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03破1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的申请于2018年12月20日裁定受理宁波景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宁波景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3月11日前,向宁波景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地址: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317号和丰创意广场和庭楼8层;联系人:姜苏挺、李福;联系电话:18667880800、13185961063)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景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景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3月15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8310号

  赵金:原告左丽萍、卢有堂、王沫涵、王泯竣、宁波创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金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12民初831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7410号

  何坤: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诗瑞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坤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本案可能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或简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一华、徐红霞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9年4月23日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六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5253号 

  孙宗学: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奉化杰力铝材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3民初52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奉化杰力铝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奉化杰力铝材有限公司负担。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604民初8234号 

  徐辉:本院受理原告卢雪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604民初82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2民初11174号

  潘俊、方凤:本院受理原告方胜光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14号 

  陈建成:本院受理胡孝伟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5月6日14:3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371号

  乐清市人丰气动元件厂: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力拓普聚合物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人丰气动元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浙0303民初371号之一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5月6日10:00在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445号

  温州互通流体阀业有限公司、王汉雷、方爱美、陈贤昌、陈贤良、王小云: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兴国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互通流体阀业有限公司、王汉雷、方爱美、陈贤昌、陈贤良、王小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浙0303民初4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5月6日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447号

  浙江腾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屠棘、屠茂春、张小静、陈冬英:本院受理原告温州中城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腾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屠棘、屠茂春、张小静、陈冬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5月6日9:3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5020号

  尹玉友:本院受理的原告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尹玉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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