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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平安巷

法院公告

2019年1月24日

  (2018)浙0421民初4100号

  汤利强:本院受理原告刘洪与被告汤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21民初4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汤利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刘洪借款80000元;二、被告汤利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刘洪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原告刘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450元。由被告汤利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4200号

  郁晓华: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英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11民初420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24民初439号

  海宁翔源节能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兴伟恒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翔源节能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财产保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方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83民初8510号 

  陈文(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208202379)、朱琴芳(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8908207148):本院受理原告万金诉被告陈文、朱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令:1、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6439.38元(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从2016年3月25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9月19日,实际应计算至付清之日);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00分在本院乌镇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5976号

  吴伟:本院受理原告范建峰与被告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59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9)浙0503民初36号

  吴国忠:本院受理原告孟炳华与被告吴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2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4月2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9)浙0503民初205号

  陆晓琴、钱建峰:本院受理原告陈菊妹与被告陆晓琴、钱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2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4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233号

  陈建德:本院受理原告张辛乐与你和温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3233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通知、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081号

  嵇红伟: 本院受理原告姚建生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30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5449号 

  傅伟平:本院受理原告黄新法与被告傅伟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3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以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卞子彦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苏娈、人民陪审员钟建鸣组成合议庭,定于二○一九年四月十八日上午九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153号

  赵业: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业、苏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及借款利息、罚息、复息(自2019年1月9日起按月利率6.1625%加收50%计收罚息;对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 复息,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1月8日利息为18615.88元; 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9年4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24553号

  宁波盟德进出口有限公司、赵志平、莫怡斌: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盟德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盟德进出口有限公司、赵志平、莫怡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人民币793031.13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8年7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第二、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定于2019年4月16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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