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杀两只鸟被判刑
100天义务宣传抵扣1万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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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陈岚
报送单位:衢州市普法办
元旦刚过,衢州人朱某在乌溪江生态保护区内一边寻找着野兽夹,一边劝说乡亲们不要捕杀野生动物。他要这样做满100天,才能抵消1万元的民事赔偿。
2017年,朱某在山上猎杀了2只白鹇和其它一些野生动物。2018年5月,他因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刑。此外,应衢州市衢江区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要求,法院判令朱某赔偿国家损失1万元。这也是在浙江范围内审结的首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冰箱里冻着2只白鹇
白鹇,又名银鸡、银雉,这种精灵一般美丽的鸟类,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在朱某家的冰箱里,就有2只白鹇的死尸。
2018年1月29日,接群众举报,衢江区公安分局森林警察大队的民警在衢江区举村乡翁源村的朱某家的冰箱里,发现有速冻着的若干动物尸体,其中有2只野鸡模样的尸体。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是2只白鹇。
经立案侦查,朱某的“涉野”犯罪浮出了水面。
朱某家位于森林茂密的衢江山区,依山傍水,自然环境十分优越,也是野生动物常常出没的区域。朱某看见家门口的野味,心里痒痒,于是到集镇上买来了铁夹等捕猎工具,设套安放在附近山场上。
2017年9月起,他先后猎捕到野猪、黄麂等野生动物,主要用于自己食用。同年10月至11月期间,朱某在山场上又先后夹到2只类似野鸡一样的漂亮鸟儿(实为白鹇),发现时已经死亡,他把2只鸟拔毛去脏,速冻于冰箱,打算过年过节时拿出来享用。不曾想,美味未曾入口,被森林警察发现了端倪而案发。
检察院首提民事赔偿
2018年4月28日,衢江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衢江区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代表国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被告人朱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请求判令被告人朱某向国家赔偿1万元。
这1万元是如何确定的?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根据国家林业局2017年颁布实施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确定白鹇的基准价值为1000元,根据该《评估方法》第4条“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故2只白鹇价值合计为1万元。
衢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 1000 元。同时,认为被告人朱某的犯罪行为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破坏,除应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被告人朱某向国家赔偿2只白鹇的整体价值1万元。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是犯罪行为,不但要受到刑事处罚,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朱某的行为可谓得不偿失,应当引以为戒。
本案也是浙江首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案件付诸执行后,衢江区检察院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积极与法院、森林公安等部门沟通协调,探索性地开展以生态公益劳动的方式,替代赔偿义务人赔偿义务的履行。
衢江区检察院生态环境检察部主任俞向成告诉记者,考虑到朱某的家庭情况的确比较困难,因此向他提出了“以巡山、环保宣传等多种环保公益劳动的方式来折抵赔偿金”的建议,得到了他本人的同意以及法院、乡镇的支持。“这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人性化执法的一次有益尝试。公益劳动的具体执行,由朱某所在村的村干部负责监督落实,目前还在执行当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