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1月25日
(2018)浙03行初374号
吴国良、吴国章、吴永锡、姚银兴、沈洪元、沈荣连、沈国连、沈阿法、沈化榜、沈长荣、沈长华、沈青泉、沈大中、王仕云、林秀英、郑雪云:本院受理原告陈秀琴、周春芳与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准及行政复议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追加你们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10号之二
本院审理的温州圣博郎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现温州市圣博郎服饰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裁定终结温州市圣博郎服饰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388号
周听昌:本院受理原告周理静与被告周听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63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484号
扬业电器有限公司、温州市霸力锁具有限公司、杨育亮、潘秀萍、杨益坚、牛春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扬业电器有限公司、温州市霸力锁具有限公司、杨育亮、潘秀萍、杨益坚、牛春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648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548号
来国顺: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来国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654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674号
李勇: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深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667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7034号
凌鲜花:本院受理原告陈余东与被告凌鲜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703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10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的申请于2018年6月1日裁定受理债务人温州市圣博郎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市圣博郎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后,收到7位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经本院裁定破认债权19070066.02元。温州市圣博郎服饰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没有向管理人提供财务账册资料,经管理人调查,温州市圣博郎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有现金44.26元及车辆一辆、商标五枚,现经管理人处置,已取得温州市圣博郎服饰有限公司资产金额为56901元,被申请人温州市圣博郎服饰有限公司已明显资不抵债。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圣博郎服饰有限公司已明显资不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裁定宣告温州市圣博郎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29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尚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发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尚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许健伦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9年1月22日指定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为尚发公司管理人。
因尚发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徐良红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尚发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尚发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尚发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尚发公司债权人应于2019年4月4日前,向管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阳路398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金紫英(18969732068)〕、戴彩省(1595776505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尚发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4月9日上午0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尚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8454号
卢贤森: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告卢贤森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845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8457号
叶旭琴: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告叶旭琴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845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8459号
余小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告余小花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845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8461号
陈志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告陈志余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846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8464号
支小青: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告支小青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846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8468号
卢贤丰: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告卢贤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846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8469号
钱铮: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与被告钱铮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846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8471号
支利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与被告支利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847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8472号
张小民: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王奔、张小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847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8477号
林李杰: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与被告林李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847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8510号
黄加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与被告黄加海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851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