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1月28日
(2018)浙0110民初12963号
陈伟亮:本院受理原告张起军与被告陈伟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29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4179号之一
陈法足、吴林:本院受理的原告陆新勇诉被告陈法足、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41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21876号
邢国平: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永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浙0110民初21876号民事裁定书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1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瓶窑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 浙0127破5号
2019年1月8日,本院杭州千岛湖绿色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对杭州千岛湖绿色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程序。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205民初271号
方魁:本院受理原告俞惠通与被告方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5月8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1490号
陈志辉:本院受理的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陈志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12民初1149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1491号
李丹:本院受理的原告永安财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李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12民初1149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1487号
李如:本院受理的原告永安财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李如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12民初1148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破申13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宁波新欣海天电炉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1月28日裁定受理奉化市恒业铸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奉化市恒业铸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9年3月10日前向奉化市恒业铸造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秀东尚座B座11-23:联系电话:0574-87686735;联系人:王祖龙]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奉化市恒业铸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奉化市恒业铸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3月25日14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说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陈林、夏林: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立里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林、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19年4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7902号
黄琪燕、彭小波: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宏冠鞋业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903号
徐坚: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小红与被告徐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905号
徐坚: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雪钢与被告徐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96号之一
2018年6月1日,本院根据何进通的申请,裁定受理瑞安市万众机车部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本院宣告瑞安市万众机车部件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的规定,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裁定宣告瑞安市万众机车部件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6412号
黄乐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器城支行与被告刘献丰、陈通达、黄乐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641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催款通知书
俞波、俞鸿钦:
浙江睿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与俞柏尧、浙江金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金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与增资框架协议书》、《浙江金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与增资补充协议书》之纠纷事宜已由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裁决并作出 [2015]沪贸仲裁字第219号《裁决书》,裁决俞柏尧、浙江金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支付相应的股权赎回价款本金6271.71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律师费及诉讼费等。根据(2018)浙01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书》,茅建芬对俞柏尧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现根据你们二人与茅建芬、俞柏尧于2011年6月27日共同出具的《承诺函》,你们二人承诺承受俞柏尧、浙江金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如违反承诺,应承担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现请你们二人于本通知书公告之日根据《承诺函》向本公司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并赔偿损失。
特此通知。
浙江睿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2019年1月28日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留下支行与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 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留下支行与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留下支行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借款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及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留下支行
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月28日
公告清单如下:(债权转让基准日2018年12月26日,单位:人民币元)
借款人名称合同编号担保人名称债权本金余额利息杭州马迪尔酒业有限公司杭联银(留下)最抵借字第8011120150008032号保证人:叶新玲 抵押人:叶新玲12,000,000.00 2,248,852.34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截止2018年12月26日的贷款本金及欠息,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欠息等其他费用按照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有关规定及(2018)浙0106民初3524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计算;
2、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