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1月28日
(2018)浙0382民初10966号
何清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胜娟、何存龙、何素丹、何清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5月3日10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5987号
朱建珍、陈晓东、郑冰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朱建珍、陈晓东、郑冰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598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孔献义、郑林微、刘少勇、陈元旦:原告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82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破5号之二
2018年6月7日,本院根据申请人余姚市嘉易电器厂的申请裁定受理被申请人浙江倚天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浙江倚天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资产变现预计不超过2200000元,已确认的负债总额为3111325.11元,已资不抵债。本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达到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裁定宣告债务人浙江倚天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4947号
刘锋、黄剑:本院受理原告张政委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诉讼须知、互联网关于公布裁定文书的规定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9年5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5638号
褚新发、杨柳红:本院受理原告王水明诉被告褚新发、杨柳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4月30日9时在本院菱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9)浙0503民初68号
杨淦芳:本院受理原告王国连诉被告杨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4月30日13:30在本院菱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9) 浙0523民初82号
黄爱芳:本院受理原告黄新法与被告黄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二○一九年四月十九日上午九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 浙0523民初4403号
褚红雷:本院受理杨卫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23民初44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卫东撤诉。本案受理费2650元(已减半),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3300元,由原告杨卫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2破63号
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裁定受理义乌市伊顺针织厂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为义乌市伊顺针织厂管理人。义乌市伊顺针织厂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3月15日前向义乌市伊顺针织厂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总部经济园A5座17楼(新科路建行旁边进门右边电梯),电话:0579-85471698(宣律师)。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伊顺针织厂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伊顺针织厂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3月29日上午9:00在义乌市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3破21号
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正式受理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9年2月1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路222号9楼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867926012、0579-86691532(王律师))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19年3月20日上午9时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建筑业巡回法庭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3921号
蒋文洪:本院受理原告王洵泰为与被告蒋文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3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蒋文洪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王洵泰借款6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8年5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被告朱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950元,由被告蒋文洪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04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124号
包兆兆: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金梦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兆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货款198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4月30日9时4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6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359号
张文宇: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晓丽与被告张文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73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