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群“互掐”,曾经的同事闹上了法庭
法官为何驳回双方诉请?
通讯员 关耳
在微信群里大开骂战,两名前同事为此闹上了法庭,近日,宁海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引起大家的反思。
案情回顾:
方某与严某曾同是宁波某机械公司的员工,两人均是某退税微信群成员,该群共计186人。2017年7月,方某从原公司辞职,严某接替方某成为该公司出口退税会计。
2018年2月,严某与方某因工作分歧在该微信群里展开了一系列的骂战,“泼妇”“擦屁股”“吃柴(意为找打)”等不文明方言用语层出不穷。
之后,方某认为严某在微信群聊天过程中,公开捏造自己误了退税、被辞退等虚假信息,并使用“遗臭万年”等侮辱性词语贬低自己的人格,让同行、同事对自己的评价大为降低,故以严某侵害其名誉权诉至宁海县法院。
与此同时,严某以方某亦侵害其名誉权提出了反诉并表示,方某无中生有诬陷自己散布退税损失的事,更用“吃柴”等词语暴力威胁恐吓自己,侵犯了自己的人格与名誉。
近日,宁海法院对双方的诉请均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社会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向特定的人或数人实施了侮辱或诽谤等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社会和他人对其的客观社会评价降低。
本案中,方某与严某因工作原因产生分歧,在微信群中运用不文明用语相互指责、谩骂,但所用词语均系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口语化词语,虽有不妥,但不足以对双方的名誉造成损害。且双方在审理过程中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因上述言语造成自身属性和社会评价的降低,故对双方的诉请均予以驳回。
法官提醒,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我们在微信群聊或朋友圈中发表言论、发布信息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