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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浙0726民初7524号
郑小锋: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浦江三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小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75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692号
周神通:本院受理的原告龙登国与被告周神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76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281号
罗鹏俊:本院受理原告董旌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7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罗鹏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董旌剑借款本金191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0000元借款的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8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9100元借款的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9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董旌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7.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27.50元,由被告罗鹏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323号
潘学罗、潘瑜:本院受理原告潘承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7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潘学罗、潘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潘承武借款本金12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490元,由被告潘学罗、潘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91号
胡福生、马正满:本院受理原告傅宝芳诉被告胡福生、马正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3000元并按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9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5月7日9时30分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