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轨还给小三送房
妻子能要回这份“赠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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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肖春霞
报送单位:杭州市普法办
近日,网络语“恋爱吗?要坐牢的那种”盛行,一出明星与小三的闹剧沸沸扬扬。在杭州萧山,也有这么一起“小三”事件,不过,在律师和调解员的帮助下,获得和平解决。
“我与你白手起家, 你却给小三买房”
“朱律师,我老公出轨了,还给小三买了房,这些钱我能要回吗?”2017年7月,郭女士急匆匆找到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俊进行咨询。
郭女士和丈夫胡先生都是安徽人,20年前两人白手起家,来到杭州发展。经过一段时间的打拼,夫妻俩在萧山办起了装修公司,生意蒸蒸日上。郭女士回归家庭后,胡先生负责经营公司。眼看着生意越做越大,夫妻俩的关系却越来越疏远了。
2017年3月,胡先生经常以应酬为由在外留宿,还动不动因家庭琐事与郭女士发生争执。双方互不相让,矛盾愈演愈烈。2个月后,胡先生索性从家中搬出去了。
郭女士发觉事态严重,通过多方打听,才知道原来丈夫在外面“有人了”——20来岁的姑娘小柳。更让她愤怒的是,丈夫还给小柳在萧山买了套单身公寓,并付了首付款50万元。之后,他又陆陆续续给小柳汇款了35万元。
郭女士找到小柳,要求她返还这些钱款,但小柳却以自己不知道胡先生的婚姻状况、本身也是受害者为由,拒绝还款。多次交涉未果后,郭女士这才想到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情与法结合,
小三退还部分钱款
了解郭女士的情况后,朱俊耐心地向她讲解了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首先,胡先生的这种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次,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是无效的;最后,现代文明国家对婚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有完善的登记和公示制度,为常人所熟知;不能说“被小三”就可以逃避责任,小柳与胡先生均为成年人,应当明确预知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那么,这些钱我可以要回来吧?”郭女士再一次追问,得到肯定回复后,才放下心来。
但是,当郭女士再去找小柳还钱时,对方要么避而不见、要么无视法律,反正就是死活不肯还钱。无奈之下,郭女士又找到家庭所在街道调委会帮忙。
2017年9月的一天,街道调委会将郭女士、胡先生、小柳约到了一起。“你老婆20多岁跟着你来杭州,你们辛辛苦苦挣下家业容易吗?”这一边,调解员打“感情牌”开导胡先生;“人家都有家庭了,你这个事就算闹上法庭也是要还钱的。”那一边,调解员用法律权威来“震慑”小柳。
先“服软”的是胡先生。“如果她能退回点钱就最好,不能也不强求她了,但我保证,以后再也不会有这样的事了!”胡先生当着调解员的面,向妻子郭女士保证。看此情景,小柳也答应退还一部分钱,之后再也不联系胡先生。
为了息事宁人、保住这个家,对于小柳未归还的部分财物,郭女士也决定不再追究。对此,胡先生很是感激,“都是我糊涂呀,以后再也不会这样了!”
典型意义:
在这起案例中,胡先生基于他与小柳之间的婚外恋情赠与财物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与我国所弘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这种依附于婚外情的赠与行为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小柳应当还款。
故事中的三方主角,实质上都是输家。婚外情有风险,更何况“钱债好还,情债难偿”!守住自己的道德底线,花更多时间去用心经营好事业和家庭,岂不是更有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