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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函。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326号
杨分有:本院受理原告金良军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73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8356号
曾爱平: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郑海滨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835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郑海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67778.42元及截至2018年7月30日的利息19402.02元、滞纳金5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曾爱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曾爱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海滨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1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2760元,由被告郑海滨、曾爱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8351号
何加祥、张小宝: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835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何加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8161.70元及截至2018年7月30日的利息8414.89元、滞纳金2804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张小宝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张小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加祥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2120元,由被告何加祥、张小宝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123民初3956号
李建胜:本院受理原告李彬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3民初39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