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4版:要闻

省人大代表鲁玲:

整治校外培训机构,“大招”之后路在何方?

  本报记者 陈佳妮 文 王志浩 摄 

  针对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问题,省人大代表、衢州市实验学校党总支书记鲁玲带来了一份建议。

  鲁玲介绍,2018年以来,国务院、教育部、省教育厅密集发文,召开了专门的工作会议,强力推进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目前,专项治理工作已经在全省各地全力推开,但在推进治理校外培训机构的进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其一,是执法队伍和人员问题。一方面,由于教育部门没有专门的执法队伍,特别是县(市、区)教育局,拥有执法资格证的人员少,执法能力有限。并且,这样的整治涉及多部门联合执法的问题,需进一步明确监管及执法责任。

  其二,是法律界定、裁量问题。现有教育法律法规多为“软法”,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弱,法律责任条款既少又粗,规定不够具体,裁量不够清晰,处罚不够明确,导致执法过程中缺乏依据,既缺乏执法的刚性,又容易引起矛盾和纠纷。

  其三,是日常监管问题。培训机构量大面广,办学地点各样且隐蔽(部分教学点位于住宅区、酒店式公寓内),没有公安等部门的配合,教育执法队伍在获取线索、取证等方面均存在难处。同时,证照齐全机构日常办学中的违规行为也时有发生,如收费不规范、宣传有虚假成分、安全存在隐患等问题,需配备专门的机构和人力长期开展监管。

  针对这些问题,鲁玲建议,由省政府牵头,成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全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定期商议解决问题,形成工作合力;针对日常监管中仍存在权责边界不明、依法行政不到位的现象,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能,促使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更为有效的监督检查和执法;明晰执法权限,从省级层面出台统一的配套法规,明确裁量标准、处罚力度、处置方式等,便于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执法有据。


浙江法制报 要闻 00004 整治校外培训机构,“大招”之后路在何方? 2019-01-30 2 2019年01月3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