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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说法

法院公告

2019年1月30日

  (2018)浙0421民初4246号

  范自全:本院受理原告王倩倩与被告范自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21民初42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21民初101号

  嘉善如诚五金机械制造厂: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艾可帅特紧固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善如诚五金机械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5503号

  陈丽、徐诚、袁建伟:本院受理原告马建明诉被告徐诚、陈丽、袁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81民初152号 

  杭州千岛湖振淳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永清与被告杭州千岛湖振淳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469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13日13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9)浙0481民初164号 

  杭州千岛湖振淳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榜富与被告杭州千岛湖振淳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015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13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9)浙0481民初179号

  杭州千岛湖振淳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姜华明与被告杭州千岛湖振淳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40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13日14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6649号

  潘国荣:本院受理的(2018)浙0502民初6649号原告沈建忠与被告潘国荣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城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2753号

  沈明亮:本院受理原告任大永与被告沈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2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4089号 

  沈建兴:本院受理原告朱火珍诉被告沈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3民初408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5400号 

  周华:本院受理原告徐建东与被告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从2018年11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暂计3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4月19日9点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5312号 

  姜普新:本院受理原告朱昌龙与被告姜普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归还原告借款25万元以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4月19日9点2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5350号 

  王海强、朱姣丽:本院受理原告周亨与被告王海强、朱姣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1500元(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暂算至2018年12月1日为1500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4月19日9点4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151号 

  杜传海、章鑫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传海、章鑫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及借款利息、罚息、复息(自2019年1月9日起按月利率5.8%加收50%计收罚息;对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 复息,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1月8日利息为22634.83元; 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9年5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1破16号

  债务人浙江瑞福正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已于2018年12月21日依法裁定受理。现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至2019年4月1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未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对浙江瑞福正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浙江瑞福正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三、本院指定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为浙江瑞福正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并已制定《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交付给管理人。债权申报联系人为金律师,联系电话为18267904126。

  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

  五、本院定于2019年4月23日9时0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兰溪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兰溪市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12月21日裁定受理浙江瑞福正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肯迈得车业有限公司、兰溪市双狮橡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

  请上述单位的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管、财务负责人自公告之日起十五内向管理人提交公司财产情况状况说明、印章、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的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资料,逾期不提交的,管理人将提请法院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地点:兰溪市丹溪大道2677号浙江汉高集团办公楼一楼管理人办公室

  联系人:沈学雷联系电话:18395952810

  特此公告!

  浙江瑞福正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浙江肯迈得车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兰溪市双狮橡胶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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