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1版:公告

文章导航

法院公告

2019年1月30日

  (2018)浙0304民初6819号

  何从春:本院受理原告李小云与被告何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68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326号

  黄少伟: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国东与被告黄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400号

  温州亿辉鞋业有限公司、邱静: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亿恒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亿辉鞋业有限公司、邱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庭前调解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4月22日14:3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5民初1063号

  徐友婷:本院已受理原告浙江温州洞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5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5民初1067号

  林华:本院已受理原告浙江温州洞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5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5民初128号

  邱玉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头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联系不上,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外网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由审判员王芳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小德、刘贤春(若人民陪审员林小德、刘贤春无法参加合议,则有潘荣阳、吴金寿依次递补)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并定于2019年5月6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5民初125号

  郑继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头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联系不上,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外网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由审判员王芳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小德、刘贤春(若人民陪审员林小德、刘贤春无法参加合议,则有潘荣阳、吴金寿依次递补)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并定于2019年5月6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5民初126号

  邱玉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头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联系不上,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外网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由审判员王芳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小德、刘贤春(若人民陪审员林小德、刘贤春无法参加合议,则有潘荣阳、吴金寿依次递补)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并定于2019年5月6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2破2号

  本院根据黄淼星申请,于2018年12月29日裁定受理文成县珊溪库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已指定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为文成县珊溪库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文成县珊溪库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人应于2019年3月18日前,向文成县珊溪库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386-398号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胡蓉蓉,联系电话:13968915710,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书面申报债权。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或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或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文成县珊溪库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19年3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文成县珊溪库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号之二

  因瑞安市南麒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执行本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其在最后分配完结破产财产后,已及时向本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裁定终结瑞安市南麒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周旭清、吴旭秧: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告周旭清、吴旭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75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3770号

  嘉兴市中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根荣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11民初377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3374号

  李金、沈怡雯:本院受理原告兰志强与被告李金、沈怡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411民初33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5619号

  张沈帆、陆敏艳:本院受理原告嘉善县干窑镇力顺五金塑料厂与被告张沈帆、陆敏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21民初561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9-01-30 2 2019年01月3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