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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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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9年1月31日

  (2019)浙0303民初140号

  温州市恒茂贸易有限公司、马仁琳、李建明、马林华:本院受理温州市华润物资供应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起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5月16日9:3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5233号

  温州起亚机械有限公司、项朝阳、王葵妹、项洪兴: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东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起亚机械有限公司、项朝阳、王葵妹、项洪兴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5234号

  温州欧倍克装饰五金有限公司、浙江长城锁业有限公司、王宏彬、王爱秘、金少英、王爱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东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欧倍克装饰五金有限公司、浙江长城锁业有限公司、王宏彬、王爱秘、金少英、王爱文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428号

  温州市富罗迷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乾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富罗迷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浙0303民初428号之一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5月9日14:30在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60号之二

  本院审理的温州市十丰农产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现温州市十丰农产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已将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裁定终结温州市十丰农产品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641号

  范仙国、郑荷庆: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天文轮胎有限公司与被告范仙国、郑荷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736号

  权海洋:本院受理原告苑柯嘉与被告权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67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739号

  秦效龙:本院受理原告苑柯嘉与被告秦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67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989号

  黄建青:本院受理原告吕乃洪与被告黄建青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04民初6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建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吕乃洪加工费138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从2018年10月16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95元,由被告黄建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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