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 裁 公 告
浙江金达担保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2018)杭仲(萧)字第287号申请人张天娟、高丽娜与被申请人浙江金达担保有限公司关于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仲裁风险告知书、仲裁员选定书、本委仲裁规则、金融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金融仲裁员名册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上述期限届满后,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19年4月29日下午2点30分在杭州仲裁委员会萧山分会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西河路447号301室,电话0571-82688933)。
杭州仲裁委员会
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本委受理的郑晓俊诉你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南劳人仲案字[2018]第28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9044.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460.00元申请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鉴定费由工伤基金核付,如被申请人不配合申报,申请人可直接向社保部门申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