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
宁波甬康龙进出口有限公司:
王建中、王秀英(宁波市重光服装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
宁波市重光世纪进出口有限公司:
张卫民:
根据我公司与宁波亿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我公司与你们按照2008年10月21日镇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甬镇民二初字第716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的权利将依法全部转移给受让人。接到通知后,你们应向受让人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项下的全部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我公司特向你们通知此次债权转让事项。
宁波捷光表面涂装有限公司
二0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