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缝3-14
法院公告
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2破3-1号
2019年1月24日,本院根据义乌市福达种养殖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98条之规定,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义乌市福达种养殖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和解程序。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23408号
周红艳、刘才华:本院受理原告张意与被告周红艳、刘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234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周红艳、刘才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张意借款本金8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8年10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到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周红艳、刘才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意为主张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案件受理费6130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4520元,由被告周红艳、刘才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5409号
宋联书:本院受理原告傅正山与被告宋联书、龚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154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宋联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傅正山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6月16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到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龚伦明对被告宋联书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44元,由被告宋联书、龚伦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743号
吴琼:本院受理原告宋胜兰与被告吴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原告货款9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自2018年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8日8时50分在义乌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6284号
娄军伟: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娄军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1628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