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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法

向孩子出售“黑爆竹” 店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同志:

  一个月前,我7岁的儿子见小区商店有爆竹出售,便买了两盒。没想到,因爆竹引线太短且非慢性引燃,扔出不到一米便已爆炸,导致我儿子眼睛被炸伤,已花去2万余元治疗费用。店主没有办理爆竹销售许可证,也无法提供生产厂家和质量合格证明,但却拒绝赔偿,理由是其并没有强迫、引诱我儿子购买爆竹,也没有教唆、指使我儿子独自燃放,即伤害完全是我儿子自己所致,与其不存在任何关联。请问:店主应否就其销售“黑爆竹”行为所导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郑女士

  郑女士:

  店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店主的行为违法。一方面,店主不具备销售资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本案店主没有办理经营(零售)许可证,属于无证经营。另一方面,店主属于非法进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本案店主所采购的却是既无生产厂家,也无质量合格证明的“黑爆竹”。

  其次,店主违反了经营者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店主明知其销售的是“黑爆竹”,销售对象是未成年人,却没有作出任何说明和警示,对潜在的危险听之任之。

  再次,法律规定店主应当担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侵权责任法第45条也指出,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颜东岳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5 向孩子出售“黑爆竹” 店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9-02-01 2 2019年02月0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