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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市井事

法院公告

2019年2月1日

  (2018)浙0481民初7179号

  张秀娟(公民身份号码232126198010112584):本院受理原告顾少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81民初71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秀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顾少杰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张秀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顾少杰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200元;案件受理费8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0元,合计1300元由被告张秀娟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秀娟负担(支付方式:由被告张秀娟直接支付给原告顾少杰)。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6485号

  绍兴轻盈进出口有限公司、徐冬良: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天荣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轻盈进出口有限公司、徐冬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81民初6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绍兴轻盈进出口有限公司、徐冬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天荣纺织有限公司货款106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403元,由被告绍兴轻盈进出口有限公司、徐冬良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绍兴轻盈进出口有限公司、徐冬良负担(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2民初2894号

  华弟、高金芬:本院受理原告陈建国诉被告华弟、高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82民初289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2民初4666号

  黄军林:本院受理原告叶新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并定于2019年5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6130号

  陈开琴: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织里新起无纺布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州织里新起无纺布厂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撤回起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6130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市井事 00004 法院公告 2019-02-01 2 2019年02月0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