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2月1日
(2018)浙0106民初10751号
郑斌:本院受理原告李林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3348号
朱凤其:本院受理原告赵红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0民初133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5127号
蔡志亮: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平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512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5505号
温岭松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蓝翔轴承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550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23161号
刘柏诚:本院受理原告吴永尚诉被告刘柏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2日14时00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20102号
包宝林: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菻菖诉被告杭州天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包宝林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2956号
杭州艾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创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91民初29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3813号
胡世春:本院受理原告周九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2827号
郑州市烨龙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德源铝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郑州市烨龙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本案可能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或简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志妃、张志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8291号
周文彬:本院受理原告胡爱君与被告周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破29号
本院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申请,于2018年12月29日裁定受理宁波名汇餐饮有限公司(“名汇餐饮”)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担任名汇餐饮的破产管理人。名汇餐饮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向名汇餐饮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穿路1811号金融硅谷产业园11号楼27层,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5040;联系电话:13429399006,谢玲儿律师)书面申报债权。申报时请说明债权数额及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相关申报材料表格请到http://www.nbwhlaw.com/newsd.php?nid=114下载)。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名汇餐饮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4月3日上午9:00在本院江东巡回审判点(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四楼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律师执业证。每位债权人仅能派一人出席会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