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2月1日
(2017)浙0282破21号之一
2017年11月29日,本院根据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宁波官城塑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波官城塑料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宁波官城塑料有限公司负债16065698.12元,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不愿继续垫付破产费用,也无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表示同意垫付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裁定宣告宁波官城塑料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宁波官城塑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9)浙0226民初223号
杭州旭舒伯莱特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浙0226民初223号原告宁海县嘉华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旭舒伯莱特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03 970.4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暂计25 000元(以103 970.45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10日9:20在宁海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8)浙0604民催25号
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龙德建设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00100041/25934715,出票金额为20000元,付款行上虞农商银行丰惠支行,出票人为龙德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勋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该票据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8年6月21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龙德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00100041/25934715、出票金额为20000元,付款行上虞农商银行丰惠支行,出票人为龙德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勋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出票日期为2018年6月21日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龙德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681引调10476号
诸暨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梁建君与被告周江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周江潮送达该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3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院决定本案由审判员徐国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水芳、楼润慧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5月13日下午14时在本院枫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9)浙0681引调618号
诸暨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诸暨市枫桥镇顺隆花岗岩厂与被告陈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陈聪送达该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被告曾于2017年下半年多次向原告购买石材制品,尚欠货款为33448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344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院决定本案由审判员郭志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水芳、楼润慧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5月13日下午14时在本院枫桥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8)浙0683破13号之一
因债务人绍兴市浪鲤服饰有限公司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根据绍兴市浪鲤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裁定宣告绍兴市浪鲤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并依法终结债务人绍兴市浪鲤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4617号
杨东、于迁、殷开国:本院受理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3民初46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60号之二
本院审理的温州市十丰农产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现温州市十丰农产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已将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裁定终结温州市十丰农产品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454号
胡必国、衡欢欢:本院受理原告胡通与被告胡必国、衡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64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27民初468号
李德胜、温州弘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连泛诉被告李德胜、温州弘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06号之一
2018年6月19日,本院裁定受理瑞安市南立机械部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本院宣告瑞安市南立机械部件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裁定宣告瑞安市南立机械部件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69号之一
2018年8月27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瑞安市诺信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被申请人瑞安市诺信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最终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约为数千元,本院裁定确认的无争议债权为14878918.6元,该公司已明显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裁定宣告瑞安市诺信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破产。瑞安市人民法院
张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79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林玲琴: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79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施忠巧: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79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林玲琴: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79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李亮亮: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79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范明远: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80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叶晓尽: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80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翁良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80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金道友: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80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吴菽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80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林乐: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80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邵济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81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林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81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李建乐: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81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陈锋: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81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叶燕琴: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81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陈立娜: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82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周雪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82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余协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82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苏维法: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82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张波:本院受理原告李振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水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4478号
胡小伟:本院受理原告黄永根与被告胡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或无人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胡小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黄永根借款本金150000元;二、被告胡小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黄永根借款利息10800元;三、被告胡小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6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1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064元,由被告胡小伟负担。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4128号
包春华:本院受理原告周位华与被告包春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或无人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春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周位华挖机款20000元;二、被告包春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周位华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8月14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包春华负担。嘉善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