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
瞿旭东:
您与我司于2016年6月23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您承租我司位于余杭区良渚街道通运街358号3幢第四、五、六层房屋 。现因您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金及水电费,您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的约定,现我司特就合同解除一事通知如下:
一、我司依法解除双方于2016年6月2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请您于2019年2月20日之前腾空交还房屋,并结清所有应付费用。如逾期,则我司将按合同约定收回房屋,一切损失由您自行承担。对于拖欠的费用我司将向您追偿。
特此通知。
杭州冯记服饰有限公司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