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2月2日
(2019)浙0213破4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孙洪的申请于2019年1月18日裁定受理奉化市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为该公司的管理人。奉化市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3月20日前向奉化市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人:徐阳恒;债权现场申报地址及邮寄申报地址:宁波市高新区光华路299弄研发园C区12幢四楼;邮政编码:315040;联系电话:1533668976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有无从其他连带债务人处受偿及受偿金额,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申报须知、债权申报登记表等相关债权申报材料在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suhaolaw.com新闻动态处下载)。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奉化市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债务人奉化市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依法应承担相应义务。奉化市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负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人应妥善保管并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奉化市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如逾期未移交或上述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毁损、灭失导致无法清算,奉化市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院定于2019年4月3日下午14时00分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大成东路567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81民催3号
广德县豪君物资经营部,因遗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山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广德县豪君物资经营部。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山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145282647号、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宁波嘉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锡安电器有限公司、持票人广德县豪君物资经营部。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9年1月30日起2019年3月30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9)浙0281民催1号
苏州意诚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门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苏州意诚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门支行签发的号码为4020005129176589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双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聚创灯饰有限公司、持票人苏州意诚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9年1月29日起2019年3月29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9)浙0281民催2号
苏州意诚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门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苏州意诚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门支行签发的号码为4020005129176588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双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聚创灯饰有限公司、持票人苏州意诚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9年1月29日起2019年3月29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9)浙0681民初384号
诸暨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金桂根与被告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浙江宝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送达该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2013年10月,被告因经营工程项目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4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院决定本案由审判员徐国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水芳、楼润慧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5月13日下午14时在本院枫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破3号之二
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依法裁定受理温州真得利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月29日指定温州安盛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温州真得利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真得利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3月17日前,向温州真得利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绣山路8号金庭花苑2幢1903室;联系人:吴楠;联系电话:15906488733)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真得利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真得利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9年3月18日上午9时在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温州真得利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英、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3民再59、60号
项玉燕、苍南县阳光印业有限公司、苍南县龙港科星包装有限公司、林芬芬、金卫华、黄美丽、陈芳芳、天达印刷集团有限公司、杨加宗、李道络、陈晓微、彭成坦、陈秋玉: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陈素玉、刘经文、王忠正、林金蕊与被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一审被告苍南县阳光印业有限公司、苍南县龙港科星包装有限公司、天达印刷集团有限公司、杨加宗、项玉燕、彭成坦、陈秋玉、林芬芬、金卫华、李道络、陈晓微、黄美丽、陈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及其与被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一审被告苍南县阳光印业有限公司、杨加宗、项玉燕、彭成坦、陈秋玉、李其昌、余秋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们作为一审被告,应当参与本案审理。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民再59号民事判决维持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3)温苍商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再审案件受理费9940元,由陈素玉、刘经文共同负担4856元;由王忠正、林金蕊共同负担508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2016)浙03民再60号:维持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3)温苍商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再审案件受理费7737元,由陈素玉、刘经文共同负担3751元;由王忠正、林金蕊共同负担398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3民再61号
项玉燕、苍南海阳建材有限公司、天达印刷集团有限公司、杨加宗: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王敬安、汤笑明与被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一审被告天达印刷集团有限公司、苍南海阳建材有限公司、杨加宗、项玉燕、李子林、黄晓雪、陈为宣、杨玉花、余庆龙、杨林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们作为一审被告,应当参与本案审理。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民再61号民事判决:维持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3)温苍商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再审案件受理费234元,由王敬安、汤笑明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3民再4号
天达印刷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陈为宣、杨玉花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一审被告天达印刷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作为一审被告,应当参与本案审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民再4号民事判决:维持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3)温苍商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再审案件受理费24121元,由陈为宣、杨玉花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302破26-3号
2018年6月27日,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南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加百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百列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加百列公司管理人在该公司破产程序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加百列公司存在可供清偿的财产,破产费用亦无法清偿,因此提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加百列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提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本院应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裁定宣告加百列公司破产并终结加百列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4583号
温州明昊印务有限公司、钱玉清:本院受理浙江龙化包装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3民初45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384号
杨式林、姚长见: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拓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塘下镇上灶村经济合作社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63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734号
李小勇: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金星实业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67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60号
张彬辉: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忠建与被告张彬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213号
曹结华、曹海娥: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小平与被告曹结华、曹海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11号之二
本院根据温州宏联皮革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6月6日裁定受理温州市伊蕾愉涵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12月10日,本院依法裁定宣告温州市伊蕾愉涵鞋业有限公司破产。2018年12月26日,本院裁定认可温州市伊蕾愉涵鞋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现因温州市伊蕾愉涵鞋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已分配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裁定终结温州市伊蕾愉涵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平阳县普美生猪养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月3日指定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平阳县普美生猪养殖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2月28日前向平阳县普美生猪养殖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4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周蒙蒙,联系电话:13757719168;联系人:季声亮,联系电话:1396889093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将依照《企业破产法》第56条之规定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9年3月5日下午15时30分在平阳县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之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前,平阳县普美生猪养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需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平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