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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送 达 公 告

  当事人:杨静雯(杭州市西湖区杨迅面馆)

  (现)住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松园东区8幢3单元502室

  你(单位)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一案,本机关于二○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西城法罚告字[2018]第0095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经查明,当事人杨静雯(杭州市西湖区杨迅面馆)于2018年03月28日19时30分在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57号101室杭州汉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的行为,被古荡中队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并查处。该店营业执照内容为湿式点心,实际经营内容为家常菜、盖浇饭和面食等,现场检查时员工正在厨房中制作蛋炒饭。店内厨房有一个燃气灶台,边上桌上摆放各类调料和处理好的青椒、洋葱等食材。现场查处时,当事人厨房的玻璃窗处于打开状态。该店有油烟净化器,产生的油烟依次通过抽油烟机和油烟净化器后,经铁皮管道通往楼顶对空排放。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产生油烟,且因为开窗行为,属于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执法队员立即发出西城法(古)责改字【2018】第1236782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现场立即停止并改正了违法行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6张,《现场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委托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环保复函复印件2份。另经查证,当事人现场立即停止并改正了违法行为,属于具有能及时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应当从轻处罚。

  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本机关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联系人:蔡政维 电话:85129299 地址:文三西路9号402室)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因无法直接送达你,特此公告送达。此公告自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送 达 公 告 2019-02-02 2 2019年02月02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