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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公告

仲裁公告

  义乌电商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杭州青年路分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王国娇、潘家山、李驾宇、季苏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18)363号、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18)365号、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18)368号、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18)397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件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你单位认为本委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2月3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6 仲裁公告 2019-02-03 2 2019年02月03日 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