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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2月11日

  (2019)浙0382民初585号

  叶世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5月2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503民初527号

  褚苏锋:本院受理姜正平与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5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菱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9)浙0503民初501号

  陆庆林:本院受理杨战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5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菱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9)浙0503民初128号

  吴土根:本院受理浙江恒通特种饲料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5月20日14时00分在本院菱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9)浙0503民初126号

  宋水富、赵凤鸣:本院受理陈新荣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5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菱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1974号

  陈炜、张惠阳:原告杭州联合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沙支行诉被告陈炜、张惠阳、杭州长城伟世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191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应的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0416号

  徐傲、潘思哲:原告徐万丰与被告徐傲、潘思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2民初1041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绍诸民初字第3063号

  丁氏潮(DINH THI TRIEU):本院受理邵银云、吴烨彬与屠火良、诸暨市长运城乡公交有限公司、徐柏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绍诸民初字第30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9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破4号

  2018年4月9日,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化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债务人温州云昂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债务人温州云昂贸易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为零,已经不足以清偿公告费等各种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温州云昂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温州云昂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宣告温州云昂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云昂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302民初9589、9591、9592、9594、9597号

  北京来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北京来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加文等5人诉你们单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五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2民初9589、9591、9592、9594、95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54号之二

  2018年12月29日,本院根据温州益炜环卫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98条之规定,以(2018)浙0304破5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温州益炜环卫运输有限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温州益炜环卫运输有限公司和解程序。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54号之一

  本院根据浙江海轮石化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9月10日裁定受理温州益炜环卫运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温州益炜环卫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2018年10月29日,本院根据温州益炜环卫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温州益炜环卫运输有限公司和解。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3831号

  铧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善亚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铧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嘉泰塑粉有限公司、蒋小飞、黄心丹、高丏星、林青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21民初383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8 法院公告 2019-02-11 2 2019年02月1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