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2月13日
(2015)浙杭商破字第7-7号
2015年6月1日,夏德成以其系杭州市下城区金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昇公司)债权人,金昇公司不能清偿对其所负债务,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本院对金昇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管理人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裁定宣告金昇公司破产的报告。该报告称:金昇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被本院受理后,在债权申报期内,共有29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其中一家债权撤回,1家债权为共益债权已经清偿,其余27家债权人中,申报税款债权的债权人1家,申报金额为1466088.45元,申报普通债权的债权人共计27家(税收债权人同时申报税款滞纳金债权),申报总金额为627121353.57元。经管理人核查,金昇公司主要且几乎唯一资产为对外应收款。金昇公司提供的债权清册及相关财务资料记账混乱,相互矛盾且严重缺失,以致审计机构、评估机构难以作出相应的审计或评估报告,亦导致管理人难以通过诉讼途径获得有效判决并执行。管理人已经花费三年时间以多种方式进行催收,但进度缓慢,成效不大。截至2019年1月24日,实际催收款仅4000余万元。剩余应收款因证据材料缺失,催收成功可能性极低。管理人认为金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同时,至今没有债权人、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也未向法院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申请和解,亦没有任何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因此,债务人也不存在重整、和解或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可能。管理人现提请本院裁定宣告金昇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金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宣告其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杭州市下城区金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102民初570号
沈在妹、朱金法: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在妹、朱金法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17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7458号
郑建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月霞诉被告郑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74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8522号
叶峰:本院受理的原告陆才根诉被告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85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0413号
周冬冬: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红诉被告周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04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5481号
郑卫芳:原告陈辉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8)浙0213民初5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郑卫芳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陈辉煌借款本金29 900元。案件受理费54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 198元,由被告郑卫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681引调10500号
钟镛、李雪清:本院受理原告葛晓阳与被告钟镛、李雪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钟镛、李雪清送达该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钟镛归还借款人民币13万元,并支付该款其中3万元自2017年6月22日、10万元自2017年1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本利息的四倍支付利息及日千分之5的违约金,被告李雪清对上述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院决定本案由审判员徐国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水芳、楼润慧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6月3日下午14时在本院枫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02民初11856号
鲍巧琴: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鹿城区南汇沈香培服装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502民初5364号
冯云丰: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龙群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 浙0502民初53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康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502民初5863号
王年芳:本院受理的原告费根掌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 浙0502民初58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康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9468号
楼青华: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巨龙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无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02民初94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