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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2月18日

  (2018)浙01民初10号

  浙江龙溪阀门有限公司、浙江冯氏进出口有限公司、冯仁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昌县琼宇铜业有限公司、浙江龙溪阀门有限公司、浙江鑫宇铜业有限公司、浙江冯氏进出口有限公司、冯必福、冯玲英、冯仁宗、郑巍巍、冯奎森、叶金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102民初466号

  蒋雅珍、蒋锦荣、李宝琪、蒋丽珍、蒋福荣、蒋根荣、余含香:原告蒋寿荣、韦金花、蒋海洪、何华英诉被告蒋雅珍、蒋锦荣、李宝琪、蒋丽珍、蒋福荣、蒋根荣、余含香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8287号

  宋显重:本院受理李保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浙0106民初82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5316号

  杭州龙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夏爱卿、朱鉴宇:本院受理原告高咏梅诉你们解散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浙0106民初53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5318号

  杭州家天下装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夏爱卿、朱鉴宇:本院受理原告高咏梅诉你们解散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浙0106民初53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7003号

  楼孝杭:关于本院受理的原告姚桂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5月30日上午10时在本院余杭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2677号

  宁波市镇海创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杭州全成电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267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20149号

  沈佰松、沈幼文:本院受理原告杜丽华诉被告沈佰松、沈幼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3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8525号

  叶峰:本院受理的原告陆才根诉被告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85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3676号

  刁通平:本院受理原告詹帅与被告刁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36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1民初7197号

  唐春辉、唐天有、郑秋珍: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7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唐春辉支付原告浙江鹏邦汽车有限公司代偿款18 435.58元、款项代偿之日至2018年9月13日止的代偿款资金占用费1 091.10元,以及以18 435.58元为基数并按24%的年利率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唐天有、郑秋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288元,由被告唐春辉负担,被告唐天有、郑秋珍负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破11号

  本院根据陈定龙、陈一的申请,于2018年12月24日裁定受理宁波市鄞州区凯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6663550-0)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宁波分所为该公司的管理人。宁波市鄞州区凯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4月1日前,向宁波市鄞州区凯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317号和丰创意广场和庭楼10楼;邮编:315040;联系人:何帆;电话:0574-87260936/1377711630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市鄞州区凯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市鄞州区凯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4月17日下午14时1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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