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2月19日
(2019)浙0281民催4号
慈溪市坎墩双翔金属热处理厂,因遗失交通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慈溪市坎墩双翔金属热处理厂。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交通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0100051 24398583号、票面金额为200000元、出票人宁波君莱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元翔电器有限公司、持票人慈溪市坎墩双翔金属热处理厂。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9年2月14日起2019年4月14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225民催16号之一
申请人浙江锦龙阀门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48808641、汇票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朗涌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洪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出票日期为2018年7月2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1月27日、最后持票人为浙江锦阀门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作出(2018)浙0225民催16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浙江锦龙阀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8)浙0225民催15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省康盛压铸材料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100051/24379871、汇票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金宝芯格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碧海蓝帆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交通银行宁波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3月18日、最后持票人为江西省康盛压铸材料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作出(2018)浙0225民催15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江西省康盛压铸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民初628号
高永兵、王爱莲:本院受理的原告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永兵、王爱莲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和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160号
兰华洲: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泽雅奇冠锁具加工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803号
陈枫、刘国民、程建平:本院受理原告王秀英与被告陈枫、刘国民、程建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5)温瑞破字第21号之二
根据本院(2015)温瑞破字第21号之六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务人浙江赛杰电器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结,现该公司已无可供分配的其他破产财产,管理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浙江赛杰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的规定,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裁定终结浙江赛杰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32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市远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华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远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9年2月11日裁定受理远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2月14日指定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为远华公司管理人。
因远华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黄新春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远华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远华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远华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远华公司债权人应于2019年4月26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万松东路安阳大厦1125室;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诸葛诺曼(13806806200)、联系人:陈莉娜(1361661423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远华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4月29日上午0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远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75号之一
2018年8月28日,本院裁定受理瑞安市维信卫浴配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本院宣告瑞安市维信卫浴配套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裁定宣告瑞安市维信卫浴配套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24破5号
本院根据浙江越达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9)浙0324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冠弘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弘鞋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为冠弘鞋业公司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冠弘鞋业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冠弘鞋业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冠弘鞋业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冠弘鞋业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3月18日以前向冠弘鞋业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滨江街道蒲中路2号(同人花园对面);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陈婷,电话:1396642155)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冠弘鞋业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冠弘鞋业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19年3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永嘉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所需的相关身份证明等材料和手续情况可联系管理人或者永嘉法院。
三、冠弘鞋业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四、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冠弘鞋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义务,并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324民初229号
万慧举:本院受理原告李武与万慧举、魏婷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一、1、判令被告万慧举偿还借款人民币529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2%从2018年12月5日开始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魏婷娟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不到庭应诉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324民初1002号
江军:本院受理原告刘登高与被告永嘉县开心鸟鞋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江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3406号
汪胜旭:本院受理原告姚丽萍与被告汪胜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11民初34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4406号
嘉兴市练氏粽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兴振华乳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嘉兴市练氏粽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11民初44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4379号
王洁:本院受理原告陈正宇与被告王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11民初43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4037号
钟斌:本院受理原告吴黎明与被告钟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11民初40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2797号
袁海华:本院受理原告徐光启与被告袁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11民初27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3743号
钱耀新:本院受理原告钱田英与被告钱耀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或无人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本院判决:一、被告钱耀新结欠原告钱田英借款本金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钱田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77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2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钱耀新负担。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81民初364号
代树平:本院审理原告叶沈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你归还原告借款70万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分别为公告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24民初6154号
绍兴市顺强整理涂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盐县沈荡纺织涂层胶厂诉被告绍兴市顺强整理涂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沈荡人民法庭第一法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告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82民初3512号
张家豪:本院受理原告陈良与被告朱凯磊、张家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82民初3512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9)浙0503民初151号
施建忠:本院受理原告汤祖田与被告施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5月27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5587号
宣卫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5月3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9)浙0503民初289号
朱建忠:本院受理原告陆永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双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9)浙0503民初323号
沈亮:本院受理原告潘云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民事裁定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9年5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193号
谢卫建:本院受理原告陈侣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1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案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5454号
陈荣峰、杨云峰:本院受理原告郝翠玲诉被告陈荣峰、杨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二○一九年五月十六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1立预39号
2018年5月7日,本院对浙江力富特机械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一案进行预立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指定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力富特机械有限公司预重整期间临时破产管理人。根据破产程序规定,浙江力富特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3月22日前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街道曲园北路100号金湾大厦五楼;邮政编码:313200;联系电话:18768225877,联系人:吴潮洋),申报债权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在预重整期间所申报的债权,在进入正式重整程序后继续有效,无需重复申报。预重整后期表决事项由临时破产管理人另行通知。德清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1民初160号
陈树芳、陈明奎:本院受理陈宝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德清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1破2号之二
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裁定受理浙江德清佳丽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2018年10月17日,浙江德清佳丽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过管理人调查查明浙江德清佳丽鞋业有限公司无资产可供分配,且已明确未清偿债务共计7笔,总额为人民币5958515.64元,债务人财产明显资不抵债且债务人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1、宣告浙江德清佳丽鞋业有限公司破产;2、终结浙江德清佳丽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浙江德清佳丽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审核查明浙江德清佳丽鞋业有限公司资产明显资不抵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对浙江德清佳丽鞋业有限公司进行宣告破产。债务人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及时终结浙江德清佳丽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于2018年10月17日裁定宣告浙江德清佳丽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德清佳丽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德清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