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人社监罚决字﹝2019﹞ 2号
被处罚人:安徽浙商鹏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正泰
地址(住所):合肥市包河区当涂支路388号和昌·都汇华府10幢1304
2018年10月22日,吴倩等3名劳动者向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反映称安徽浙商鹏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拖欠其劳动报酬,在调查期间发现吴倩(身份证420324200211140524)是童工。我局于2018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非法使用童工一案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18年8月23日至2018年10月15日期间违法使用童工吴倩(身份证420324200211140524)。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关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违法事实具体有以下证据证实:
1.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林正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被处罚人的主体资格;
2.《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1份、吴倩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投诉人身份信息;
3.吴倩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人苏小燕等2名劳动者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员工考勤表、微信聊天记录、员工工资收条凭证、员工工资发放表,该证据证明与被处罚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非法使用童工。我局于2018年11月30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人社监罚先告字﹝2018﹞8号),将本行政机关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受的权利告知了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被处罚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现依据《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使用童工不满15日的,每使用1名童工处以2500元的罚款;超过15日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的罚款标准计罚”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单位)改正并给予处罚壹万元整(即10000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苍南支行缴纳罚款(开户名:苍南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0045145361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因无法直接送达你单位,特此公告送达。
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 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