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2月20日
(2018)浙0110民初7364号
方生良: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凤翔为与被告方生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73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9972号
赖圣能:本院受理原告陈金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陈金娥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赖圣能返还借款人民币600000元;2、判令被告赖圣能以借款人民币6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赖圣能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8886号
张国兴:本院受理原告沈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3638号
魏仕江:本院受理原告叶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36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05民初437号
叶灵春、黄敬祥: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及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30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1578号
陈江梅、陈晓丽、龚石高:本院受理原告朱佩君与被告陈江梅、陈晓丽、龚石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9251号
唐烈才:本院受理原告周华菊与被告唐烈才、宁波国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5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3民初252号
杨国方、罗佳、吕亚绒、宁海县蓝极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极速易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告沈跃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同时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浙0213民初2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冻结杨国方开户在中国工商银行宁海支行账号为6222083901005500395账户中的存款56 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二、查封登记在罗佳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M11X5的汽车,保全价值100 000元,查封期限二年;三、查封登记在吕亚绒名下车牌号为浙BA32P1的汽车,保全价值50 000元,查封期限二年。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本院定于2019年5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3民初254号
甘松辉、孙俊、宁波和通汽车有限公司:原告沈跃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同时送达本院的(2019)浙0213民初254号民事裁定书:一、冻结甘松辉开户在中国民生银行江北支行账号为6226191900361629账户中的存款50 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二、冻结甘松辉的账号为18058557888的支付宝账户中的款项50 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三、查封登记在孙俊名下的坐落于宁波市百丈东路28弄1号的房地产,查封期限三年;四、冻结宁波和通汽车有限公司开户在浙商银行宁波分行账号为3320020810120100011128账户中的存款50 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本院定于2019年5月14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