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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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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虞红星(公民身份号:330724196106011852),王凤珠(公民身份号:330724196103291828)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我局已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余城法罚告字【2019】第0271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如下:你们于2008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许可在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星光社区伊世纪城市花园26幢1单元1101室东侧和南侧进行了加建简易房(阳光房)和构筑物(阳台)。该建筑物的原南侧部分规划设计为露台,你们对其进行了加盖,使用露台变成为阳台,增加了建筑面积9.98平方米;原建筑物东侧为露台,你们将原规划建设露台建设成简易房(阳光房),简易房(阳光房)的建筑面积为11.52平方米,违法建设建(构)筑物的总建筑面积约21.5平方米。2019年1月3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未办理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补办的条件”的意见。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7张,《现场笔录》1份,《调查笔录》2份,余杭区不动产权属信息查询记录2份,相关规划图纸4份,《征求意见联系函》1份,《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业主(住户)基本情况登记表》1份。你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责令15日内自行拆除伊世纪城市花园26幢1单元1101室东侧和南侧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建筑面积约21.5平方米)”的行政处罚。

  由于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余城法罚告字【2019】第0271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们可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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