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侵害反被拘?须从程序上保护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发生伤害的案件屡屡引发争议,一个重要的原因,恐怕还是对见义勇为者缺少相应权利救济和实体程序的保护。法治不只是冰冷的条文,还有各个环节以及执法人员所秉承的正义信念,更有见义勇为者应当获得保护的权利。
木须虫
2018年12月26日,福州赵先生楼下一女邻居大喊救命,赵先生前往施救,成功制止入户施暴的一个陌生男子。施救中,赵先生踹了该男子一脚,造成该男子内脏损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赵先生因此被当地警方刑拘了14天。近日,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表示,赵先生被拘留后,该院曾接到公安机关开具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但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而当事人赵先生也于1月被释放。
赵先生侵害造成陌生男子内脏损伤,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刑拘,所带来的争议并不只是见义勇为制止暴力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和防卫是否过当的问题,更多还在于警方调查认定与处置的过程是否谨慎、客观与公正。从目前新闻披露的情况来看,尚有两点亟待释疑。
一是赵先生涉嫌故意伤害如何认定。防卫过当与故意伤害有本质区别,即便是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司法的实务上都要求从轻处理。而从新闻报道上看,踹陌生男子伤害的一脚,是制止陌生男子侵害行为且发生相互之间纠缠的连贯性行为,如果仅仅只是这一行为造成伤害,即便是认定防卫过当都值得商榷,明显不构成伤害的故意。
二是陌生男子存在明显的不法侵害行为,即便抛开其是否构成强奸未遂等具体定性不论,其行为也是相当恶劣的。就目前信息看,警方没有刑拘陌生男子,反而刑拘了施救的赵先生。其实,这不是两起孤立的案件,而有着内在因果联系。
对此,如果警方不拿出令人信服的说法,也就无法消弭公众的怀疑。鼓励好人见义勇为,法律即使不能奖赏好人,也应当给予好人相应的保护。虽然见义勇为不能没有边界,见义勇为与故意伤害的调查认定也是严肃而复杂的事情,且还存在一些模糊地带,但法治不只是冰冷的条文,还有各个环节以及执法人员所秉承的正义信念,更有见义勇为者应当获得保护的权利,这些都要在情与法之间找到平衡。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执法与司法过程中的模糊地带,让司法正义与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更契合。
为何见义勇为发生伤害的案件屡屡引发争议?一个重要的原因,恐怕还是对见义勇为者缺少相应权利救济和实体程序的保护。因此,这一案件真正值得反思的是,能不能从制度、程序上将类似案件的调查处理进行规范。比如,建立见义勇为案件争议调查听证制度,类似于赵先生这样的见义勇为者对调查处理意见存在异议,有权提出听证。如此一来,既强化了执法过程中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也融入了调查处理纠偏与情法兼顾的开放机制,使得调查处理更加公正、更加令人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