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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新岸

法院公告

2019年2月21日

  (2019)浙0381破35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志远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远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志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9年2月12日裁定受理志远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2月18日指定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为志远公司管理人。

  因志远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缪兰英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志远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志远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志远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志远公司债权人应于2019年5月4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万松东路安阳大厦1125室;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诸葛诺曼(13806806200)、联系人:陈莉娜(1361661423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志远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5月7日下午14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志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27民初7888号

  杭州旻烽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禾稻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旻烽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兆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27民初78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字第10139号

  包兴伦:本院审理原告蒲军杰、董元宝诉被告贺华海、包兴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事故车辆转让协议》;2、两被告退还购车款197000元及利息;3、两被告赔偿定金损失4000元及修理费1556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届满之日为公告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6918号

  顾其惠、陆燕红:本院受理原告陆湄怡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691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971号

  倪荣伟:本院受理原告陆朝芝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39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9)浙0503民初418号

  湖州市菱湖鸿凤丝织厂: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维丝绸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厂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厂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6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菱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23破7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黄浩龙的申请,于2018年12月25日裁定受理浙江安吉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担任金地公司的管理人。2019年2月13日,金地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安吉大溪九龙街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安吉大溪九龙街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浙江安吉卓越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金地公司合并破产。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裁定安吉大溪九龙街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安吉大溪九龙街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浙江安吉卓越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金地公司合并破产,并指定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担任合并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应于2019年3月20日前向金地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迎宾大道268号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310办公室;邮政编码:313300;联系电话:0572-5507691、15857293069,联系人:应立锋)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地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3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西路6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9241号

  董杰、余丹凤:本院受理原告王飞诉被告安吉蝶兰风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董杰、余丹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安吉蝶兰风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不服(2017)浙0523民初9241号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安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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