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2月25日
(2018)浙01民初9号
杭州金沙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银沙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月河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元运实业有限公司、沈弟、陆军芳: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沙支行与被告杭州长城伟世投资有限公司、杭州长城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长城五金实业有限公司、黄文良、蔡金智、张金均、周集余、黄电超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102民初787号
王水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融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水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陈刚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4日下午14 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2民初749号
文宏康: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文宏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30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6517号
骆建萍:本院受理支炳堂诉你及杭州国通建设有限公司、骆小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浙0106民初6517号民事判决书。一、骆建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支炳堂挖机款742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7548.3元(暂算至2018年7月12日),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4.75%的标准另行计付;二、驳回支炳堂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9729、9732、9734号
张国梅:本院受理原告杨惠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三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2019年5月27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中法庭2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2428号
陶淑丽、林在胞、陶小辉: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诉被告陶淑丽、林在胞、陶小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24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2425号
周晓华、陈世项: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诉被告周晓华、陈世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24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5448-2号
浙江万亩园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永伟与被告浙江万亩园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5448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