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2月25日
(2018)浙0110民初12423号
张建华、陶淑芳、陶淑丽、林在胞: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诉被告张建华、陶淑芳、陶淑丽、林在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24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8601民初870号
陈惠安:本院受理原告雷先勇诉被告陈惠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8601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9)浙0127破2号
本院根据杭州市淳安县沪千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2月25日裁定受理杭州千岛湖祥虹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虹纺织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月29日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祥虹纺织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3月26日前,向祥虹纺织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阳光水岸度假村7幢B座603室;邮政编码:311700;联系电话:1586816348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祥虹纺织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祥虹纺织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4月10日9时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立案大楼四楼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127破1号
本院根据杭州市淳安县沪千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2月25日裁定受理浙江祥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云实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月29日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祥云实业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3月26日前,向祥云实业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阳光水岸度假村7幢B座603室;邮政编码:311700;联系电话:1586816348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祥云实业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祥云实业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4月10日9时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立案大楼四楼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602民初11786号
林小翠:本院受理原告陈天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起诉状副本、证据、转普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13日下午2时40分在本院袍江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破21-3号
2018年6月15日,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南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昌润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债务人温州昌润贸易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温州昌润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温州昌润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宣告温州昌润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昌润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763号
曾文幸:本院受理陈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起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6月4日10: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破7号
2019年1月23日,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申请,裁定受理温州中光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中光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中光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4月10日前,向管理人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时代广场商务楼6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虞聪慧、金益强,电话:15868539616、18267729866)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温州中光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9年4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温州中光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温州中光科技有限公司的出资人(洪海舟、刘顺峰、曹绍国、项建设、陈锡元、刘峰、刘珊珊、罗全林、王应瑞、黄笃强、杨小龙、陈积平、吴德俊)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温州中光科技有限公司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1232号
葛清:本院受理原告柳西建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074号
吴洪兴、田淑珍:本院受理原告黄国通与被告吴洪兴、田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607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7602号
江军: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新达鞋模加工店与被告江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760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596号
吴东武: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友永与被告吴东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21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604号
尤明友: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瓯海娄桥强利眼镜配件加工场与被告尤明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21日1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453号
王宗法:本院受理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王宗法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455号
温州市亿家乐锁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芳与被告温州市亿家乐锁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王云龙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1104号
江军、邝小林、赖超: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兴德鞋材厂与被告江军、邝小林、赖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6985号
孙海宇、宋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港支行与被告孙海宇、宋蕊、蒋业、翁素芝、蒋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698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2民初1057号
张建阳、张彩平、黄旭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成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9年5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24破6号
本院根据宁波市江北亿达金属材料经营部的申请于2019年1月20日作出(2019)浙0324民破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长锋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为温州长锋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温州长锋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3月26日以前,向温州长锋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久大厦14层;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联系电话:陈和孟/13868318286)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温州长锋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长锋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19年3月29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温州长锋科技有限公司的股工洞庭湖 准时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三、温州长锋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朱志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7条第1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24民初7416号
金冠岳:本原告麻永平与被告金冠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院受理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24民初7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
一、被告金冠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麻永平借款本金119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其中借款本金50万元自2012年10月1日起算,借款本金48万自2012年10月31日起算,借款本金21万元自2013年5月29日起算,均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履行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000元);
二、驳回原告麻永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56元,由原告麻永平负担9元,被告金冠岳负担18747元。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36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温氏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氏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温氏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黄国兴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9年2月12日裁定受理温氏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2月18日指定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为温氏公司管理人。
因温氏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温小木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氏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温氏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温氏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温氏公司债权人应于2019年5月5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罗阳大道香江公馆3单元2楼;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赵劼(1350657988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氏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5月8日上午0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温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3696号
胡永学:本院受理原告李闯与被告胡永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11民初36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81民初973号
傅小林:本院受理原告吴亚琴与被告傅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38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4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 浙0502民初4724号
郭建平、高兰兰:本院受理的原告肖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 浙0502民初47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康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4217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蔡斌诉被告倪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2民初421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4674号
杨林:本院对原告谢小丽诉被告杨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46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4879号
杭州协广科技有限公司、沈海东、姚建刚: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诉被告浙江天泽弘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协广科技有限公司、周昀、沈海东、姚建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浙江天泽弘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立即归还货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2日至2018年6月4日按照月利率3‰计收利息为6750元,已归还122.48元,未归还利息为6627.52元;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5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即月利率4.5‰计收罚息至款清之日,暂算至2018年10月15日为29925元;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至款清之日止;暂算至2018年10月15日为283.88元。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18年10月15日为36836.4元);2、请求判令被告杭州协广科技有限公司、周昀对上述债务在最高债权额2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因诉讼所生一切费用都由三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于2019年5月21日上午10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863号
胡文斌:本院受理原告温玉琴诉你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386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549号
唐伟龙: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南浔鑫阳生物质颗粒有限公司诉你、新昌县和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54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9)浙0521民初664号
陈侃、高全兵:本院受理费佳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陈侃归还借款20000元;2、被告陈侃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损失,以借款本金为基准,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7年7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被告陈侃支付律师费2000元;以上共计22000元;4、被告高全兵对上述1.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德清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1破6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朱夏香的申请,于2018年11月5日裁定受理德清琵琶湾生态农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经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程序确认,本院于2018年11月25日指定湖州正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德清琵琶湾生态农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根据破产程序规定,德清琵琶湾生态农庄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3月15日前向德清琵琶湾生态农庄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永安街148号四楼(湖州正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邮政编码:313200;联系人:夏雯;联系电话: 1365582563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德清琵琶湾生态农庄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德清琵琶湾生态农庄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9年3月29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需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德清琵琶湾生态农庄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和财务责任人,应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帐册、重要文件资料。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或者伪造、销毁帐册、重要文件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相关责任人员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1破8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浙江德宇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2月20日裁定受理德清县源盛铸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经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程序确认,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指定湖州正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德清县源盛铸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根据破产程序规定,德清县源盛铸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4月12日前向德清县源盛铸造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永安街148号四楼(湖州正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邮政编码:313200;联系人:夏雯;联系电话: 1365582563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德清县源盛铸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德清县源盛铸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9年4月26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需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德清县源盛铸造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和财务责任人,应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帐册、重要文件资料。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或者伪造、销毁帐册、重要文件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相关责任人员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德清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5240号
朱竹青:本院受理原告范锦荣与被告朱竹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23民初52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5469号
朱竹青:本院受理原告孙小花与被告朱竹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23民初54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3680号
雷德龙、雷志良:本院受理原告陈永胜诉被告雷志良、雷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23民初3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雷德龙赔偿原告陈永胜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33082.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雷志良赔偿原告陈永胜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32329.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陈永胜本案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原告陈永胜承担148元,被告雷德龙负担236元,被告雷志良负担946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15464号
金飞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行诉被告胡广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速裁中心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